虛擬貨幣平台涉賭案審理 程序爭議引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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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涉嫌開設賭場案庭審紀實

昨夜夢回庭審,頗感有趣,不禁想記錄下來。

特別聲明:本文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請勿對號入座。

一、案件背景

某日,一家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項目團隊在國內一線城市進行路演時,突遭警方突襲。全體人員被押送至某五線城市看守所。

平台被指控涉嫌犯罪的原因是其中一個模塊被當地公安認定爲以虛擬貨幣爲投注的賭博遊戲。然而,該模塊是否涉賭存在較大爭議:

辯方認爲,用戶投入多少幣,平台就立即返還相應數量的幣到用戶帳戶,這根本不存在虧損可能,怎麼能說是賭博?

控方則堅持認爲,既然認定爲賭博遊戲就是賭博遊戲,你們不是已經承認了嗎?(據說,最初做筆錄時,所有人都遭受了不公正對待)

由於涉賭認定爭議巨大,全體人員拒絕認罪。案件經過檢察院兩次退回偵查,兩次開庭,所有人已被羈押一年多。終於等來了一審法院的最後一次開庭。

因被告人數衆多,每次開庭都安排在法院最大的法庭。被告人、律師、法官、公訴人、法警加起來有三十多人,場面頗爲壯觀。

某虛擬貨幣交易所被控開設賭場案「刑事庭審紀實」——兼評裁判者的"傲慢與偏見"

二、庭審實錄

舉證質證環節

第三次開庭時,律師們發現公訴人換了新面孔。

法官就位後宣布開庭,公訴人開始念稿。

念完後,辯護人問:"法官,公訴人怎麼和前兩次開庭不一樣了?這是什麼情況?"

法官愣了一下,回答:"哦,各位辯護人,我現在告訴你們,他們確實是我們這裏的檢察官。"

公訴人出示了將被告人所有虛擬貨幣變賣的人民幣財物扣押清單。

辯護人質疑:"未經法院判決,不應處置當事人虛擬貨幣!這些幣到底是不是涉案違法所得還沒搞清楚,公安處置行爲程序違法!"

法官問公訴人對辯護人的說法有何意見,公訴人回答:"沒有。"

法庭辯論環節

法官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先請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對着起訴書讀了兩分鍾就結束了。

接着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時長約一小時。但在辯護人發言時,審判長和兩邊同事卻有說有笑。辯護人忍不住提醒:"審判長,請認真聽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可以嗎?"審判長瞬間失去笑容,狠狠瞪了辯護人一眼。

法官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新一輪辯護,公訴人立即回答不需要。法官隨即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其他:老板的擔當

開庭前一天會見時,得知上次開庭中午給當事人提供了一些米飯。還好老板開庭時詢問了此事,否則可能又會像第一次開庭那樣沒有午飯。

庭審中,有兩名員工試圖將責任推給老板,聲稱自己對此一無所知,認爲老板構成犯罪但自己無罪。

由於被告人共用一個話筒,老板擔心員工講話法官聽不清,盡管戴着手銬,仍雙手幫員工舉着話筒,讓他們說話聲音更大些。老板的眼神像看着孩子一樣坦然。

這一幕令人心情復雜,展現了老板情緒穩定且有擔當的一面。

三、判決結果

經過一年多等待,三次開庭後,終於等來一審宣判。

辯護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前與檢察官溝通時,她表示老板可能判八九年,其他人五六年。但經過三次開庭的努力論證,雖然一審仍判決有罪,但所有人的刑期都比檢察院求刑的減半甚至更低。

然而,辯護人認爲這個結果仍然對被告人不公,決定上訴。

仔細研讀判決書後發現,雖然洋洋灑灑寫了幾十頁,但實質內容不多,大多是照抄被告人在公安偵查階段的口供。更令人驚訝的是,判決書中出現了"本院認爲,xx交易所提供虛擬貨幣永續合約交易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樣的表述。然而,本案中交易所並不存在永續合約模塊,各被告人口供和多次開庭中也從未提到過這一點。這可能是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無意中復制粘貼了其他案件的內容。

此外,本案具有明顯的"遠洋捕撈"和"趨利性執法"特徵。當地公安在抓獲當事人後立即轉移並變賣了他們的虛擬貨幣。按理說,變賣的幣應作爲"違法所得"被沒收,但法院判決書對於這些價值上千萬的幣是否爲涉案財物、應如何定性只字未提,僅含糊地表示涉案款物已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因此,二審應該會更加有趣。讓我們拭目以待。

四、辦案感悟

作爲律師,我代理過大大小小上百個案子。但我始終認爲,對當事人和家屬而言,沒有小案。

如果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甚至被刑拘,任何一個家庭都會面臨巨大的精神壓力。如果被刑拘的當事人還是家裏的主要勞動力,或需要上交巨額違法所得,整個家庭將同時面臨經濟和精神的雙重壓力。

刑法作爲對人最嚴厲的懲罰,其訴訟流程應當嚴肅而嚴謹。這體現在:

  1. 偵查機關應合規辦案取證,不應因"逐利性"而辦案,不應以有罪推定的角度給當事人做筆錄,更不應屈打成招。

  2. 檢察院在審查證據並決定移送法院時,應負責任地審查是否"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給當事人定罪。不應因偵查機關已處置涉案財物就認定當事人有罪;不應因"本地涉賭案件判決都很重"就要求本案重判;不應因案件已逮捕就認爲必須判刑,沒有撤案或不起訴的可能。

  3. 法院在審判案件時,認定當事人是否構罪的標準應當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不應考慮"既然檢察官也認定被告人構罪,那就要判決有罪";"即便案子有爭議,但如果判無罪不是打了兄弟單位的臉?";更不應考慮"如果判決無罪,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而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

雖然律師、檢察官、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不同,但我認爲有一點是相同的——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若當事人無罪,當還其清白;若當事人有罪,則需確保其受到公正的裁決。

然而,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我卻不禁想起之前一段頗具爭議的言論,這讓我感到無比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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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饼单日线研究者vip
· 15小時前
求生欲很强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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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探险家vip
· 19小時前
还不如直接赢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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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hibaWhisperervip
· 19小時前
徒刑减了还不错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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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tureVerifiervip
· 20小時前
验证协议不足……说实话,这是典型的系统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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