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法律結構探析:從監管訴訟看實體化必要性

DAO的法律結構:從監管機構對DAO的訴訟談起

近期,一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遭到監管機構起訴,引發了加密貨幣行業的廣泛關注。更令人意外的是,該DAO的投票成員可能需要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盡管這一情況令人震驚,但許多法律專家早已預見到這種可能性。事實上,DAO並非法外之地,當法律責任產生時,缺乏實體的DAO可能給其成員帶來巨大風險。

目前,許多DAO正在尋求建立更成熟的法律結構。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常見的選擇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會、非法人非營利協會和特殊目的信托等形式。

第一部分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最近對一個去中心化金融(DeFi)協議採取了執法行動。CFTC指控該協議非法提供槓杆和保證金期貨交易,並從事只有註冊期貨佣金商才能進行的活動,同時未能執行KYC等金融監管要求。因此,CFTC對該協議的運營公司及其兩位創始人提起訴訟,並提出每方25萬美元的和解罰金。

更值得注意的是,CFTC同時決定對該協議背後的DAO提起民事訴訟。原因是去年該協議團隊已將控制權移交給DAO,並曾在社區中宣稱這樣做可以規避監管。CFTC的訴訟目的包括要求賠償、退回非法所得、民事罰款,以及禁止交易、註冊和其他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爲。

這一行動引發了Web3界的廣泛批評,甚至在CFTC內部也存在分歧。一位CFTC委員公開表示反對,認爲這一決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未廣泛徵求意見。

本文不深入討論該協議是否違規及如何違規,而是將重點放在DAO的法律結構及相應責任上。

此次CFTC的行動在DAO領域引起了巨大震動,主要原因是該協議背後的DAO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目前判定是否爲成員的標準是是否在DAO中投過票,因爲投票代表對組織運行施加了影響。盡管這看似不合理,但許多法律專家此前已多次提醒,如果一個DAO沒有法律實體,當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導致所有DAO成員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許多DAO積極推進實體註冊的重要原因之一。

雖然之前大多數人知道存在這種風險,但幾乎沒人認爲DAO成員被追究連帶責任的情況會真正發生。一方面,許多社區類型的DAO連基本業務都還未開展,自認風險較小。另一方面,要追究DAO成員責任的執行難度巨大。大多數DAO成員都是匿名的,只有一個區塊鏈地址。如何追蹤、執法成本有多高?除非是重大案件需要執法機構介入,否則很少有人會爲了少量罰款去花大力氣追查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匿名地址。即使只追究投過票的地址,一般也有數百個之多。人們普遍認爲法不責衆,而且都覺得自己問心無愧。

盡管這次事件開創了一個危險先例,但個人判斷這次可能雷聲大雨點小,主要是震懾DeFi協議的運營方,不要以爲將運營權限交給DAO就能逃避責任,同時也警告社區不要輕易背鍋。CFTC在聲明中也提到,這些行動是他們在快速發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環境中保護用戶的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

這次事件讓大家更清楚地認識到一個事實:在現行法律體系下,DAO需要也會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對DAO而言,在適當時機(越早越好)形成更完善的組織法律結構幾乎成爲了必選項。(當然,一些DAO會堅持追求純粹的加密原生特性,拒絕接受監管,通過各種設計實現抗審查。這類DAO在加密世界中肯定會長期存在,但可能不會成爲主流形態)

再次回顧不註冊實體的弊端,主要有三點:

  1. 無實體DAO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正是當前案例中發生的情況。

  2. 稅務風險,無實體情況下,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稅務責任,即使個人未獲得任何收益。

  3. 鏈下世界活動受限,沒有實體有時難以與傳統世界的實體互動,如籤訂合同。而許多DAO的業務早已超出鏈上範疇,進入現實世界。

以上任何一個問題都可能對DAO的長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第二部分

那麼,如果要註冊,應該在哪裏註冊,註冊什麼類型呢?

以下列舉了幾種常見方案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LLC)

在美國,DAO可以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LLC),使其完全符合美國法律和後續稅收要求。在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成員管理,不需要董事會、經理或領導,這一特點使LLC很適合DAO使用。特拉華州、懷俄明州等已明確接受DAO形式的組織註冊LLC。

LLC可以以營利爲目的,選擇註冊LLC的多爲投資型DAO。盡管尚無明確的監管條例,它們大多要求成員爲合格投資者,並將成員上限定爲99人。這樣即使未來面臨監管,也能最大程度確保合規。

一些投資團體註冊LLC但將自己定義爲投資俱樂部。這可以看作是簡化版的Venture DAO。這個名稱並非隨意使用,監管機構有明確規定什麼樣的團隊算作投資俱樂部,如果一個投資集體符合投資俱樂部的條件,則可以不受監管。但這也有局限性,投資俱樂部同樣有99人的上限要求,最麻煩的是所有成員都必須主動參與每一個投資決策。即使只有一個成員在某一投資事務上沒有參與,都可能被認定爲違規。

近期還有機構提出了sDAO的概念,它將允許在合規前提下把成員上限提高到499人並進行特定類別的投資,但要求所有參與者都是美國公民。相比之下,LLC對成員沒有國籍限制。目前這一方案還在驗證過程中,暫時缺乏詳細信息。

今年初,某島國修訂了《非營利實體法》,允許任何DAO在該國註冊爲非營利性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經營,同時享受稅務豁免。該法律允許在單個人對整個DAO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注冊。這是美國結構的離岸版本,但不受美國聯邦法律約束。盡管該國版本的LLC可以正常開展經營性業務,但不得向DAO成員分配收入或利潤,因此不適用於投資類型的DAO。

海外基金會

相比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的DAO,目前更多選擇在世界不同地點註冊基金會。基金會的優勢在於它可以是"無所有權"的,如果發生意外情況,這將減少創始團隊的法律責任。在岸基金會的常見註冊地點包括瑞士和新加坡。這些地方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護,但DAO需要爲收入納稅。離岸註冊地多爲某些加勒比海島國。其中一個島國對代幣發行比較友好,這也是目前相當多DAO的選擇。在岸和離岸的主要區別在於離岸有稅務豁免。基金會由理事會或董事會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去中心化水平,不過代幣持有者可以通過投票指導理事會或董事會採取行動。基金會在DAO流行之前已被區塊鏈相關組織廣泛使用,大家對這種模式相對熟悉。

有限合作協會 (LCA)

LCA是傳統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混合體,提供了比傳統合作社更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在投資方面。LCA可以很好地將DAO的治理協議和協會章程結構化,接受不同類型參與者的投票治理權,同時遵守合作原則。某州針對LCA有一套相對完善的法案,因此獲得了衆多DAO的認可。

非法人非營利協會(UNA)

UNA是近一年來重點探索的新形態。UNA允許非常靈活地認定成員,允許成員匿名,允許方便的流動,這些特點與現有的社區類DAO能很好地適配。UNA可以經營盈利性業務,但整個組織需要保持非營利性,因爲不能有利潤分配。但UNA是個相對較新的實踐,美國各州目前對UNA的理解也不盡相同,缺乏相應的判例,這可能會導致UNA在特定情況下不被認可從而引發風險。另外,UNA更適用於主要人員和業務活動依托美國的DAO,組織需在美國納稅。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態一般是DAO將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受托人,並通過信托協議委托受托人進行業務活動。這樣既解決了線下實體的問題,也能讓DAO成員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將法律結構引入DAO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遵守爲傳統組織設計的規範可能會損害DAO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別是絕大部分法律結構都需要政府審批才能完成。而依據某島法律成立的特別目的信托消除了這一問題。它無需政府審批,無需保持匯報。依據信托協議發生資產轉移時該信托即生效。但特別目的信托應用的場景主要是代表DAO內的委員會或子DAO進行特定業務,將整個DAO包裝爲信托結構目前還有待探索。

以上討論的所有方案都解決了最初提出的三個問題。但在此基礎上,各有特點。DAO的法律結構在實際設計中需要適配的情況往往很復雜,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主要參與成員所在國家地區、期望的治理結構、去中心化程度、主要業務方向、DAO的成員規模和持續性、代幣策略、子DAO策略、註冊成本等。

關於DAO的法律結構和相關實踐是一個新興領域,尚未形成普遍共識和最佳實踐,有待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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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enomics_truthervip
· 07-19 02:57
又一个DAO必须低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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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WithRugsvip
· 07-18 09:37
嗯 终于被收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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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et_Whisperervip
· 07-18 09:37
难逃法网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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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gDocScientistvip
· 07-18 09:36
谁会成为第一个踩雷的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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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ProfitProphetvip
· 07-18 09:35
玩不过监管 早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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