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是 Gate 持续增长的核心动力。
真正的成长,不是顺风顺水,而是在市场低迷时依然坚定前行。我们或许能预判牛熊市的大致节奏,但绝无法精准预测它们何时到来。特别是在熊市周期,才真正考验一家交易所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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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完整报告:https://www.gate.com/zh/announcements/article/46117
大陆资产在香港发行RWA的限制与可行性分析
大陆资产在香港发行RWA的限制与可行性分析
近期,许多项目方咨询关于RWA(Real World Assets)的相关问题,底层资产涉及农产品、房地产、贵金属等多个领域,甚至包括一些纯概念性项目。考虑到当前监管环境,除经过香港Ensemble沙盒严格审查并在监管下发行的RWA项目外,其他类型的RWA项目都存在较高风险,尤其是面向中国大陆居民发行的项目。
本文旨在阐明哪些大陆资产可在香港沙盒中使用,哪些不可以,以帮助相关方更高效地开展业务。
大陆资产做RWA的基本认知与判断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位于中国大陆并主要面向大陆居民运营的资产是可以做RWA的,这已有成功案例证实。然而,这类资产在香港沙盒发行RWA确实存在一些限制。根据实践经验,以下三类资产不适合做RWA:
大陆资产在香港发行RWA的"双重合规原则"
鉴于资产在大陆,而代币化后的资产在香港发售和运营,整个融资链条跨越两地,因此需要遵循"双重合规原则"——底层资产既要符合大陆法规,也要符合香港法规。
香港规范方面
在香港,需重点关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对发行金融产品时底层资产的要求,如《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业条例》《保险业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等。
尽管香港在RWA发行和监管方面尚未出台明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仍处于探索阶段,但把握香港对金融资产的一贯监管原则,并参考类似金融产品的具体发行规则,可以大大提高项目成功率。
大陆规范方面
关于底层资产本身的合法性,可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将物分为三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用于RWA的物应为"流通物"或经许可的"限制流通物"。
在运营方式合法性方面,由于香港对RWA项目底层资产有现金流要求,因此底层资产的运营也需符合中国法律规定,远离红线并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
当前阶段不宜在香港发行的资产
尽管某些资产符合"双重合规原则",但在现阶段可能不适合在香港发行。香港RWA目前仍处于沙盒实验阶段,对底层资产的选择较为谨慎,倾向于具有"高新科技"或"清洁绿色"属性的资产。
此外,一些难以产生良好现金流的资产也不适合在香港沙盒做RWA,如一些经济价值不高的不动产。
部分大陆资产不适合做RWA的具体分析
珠宝文玩类RWA
珠宝文玩类RWA是咨询量较大的类别,但也是最难给出明确法律意见的。总体而言,目前不建议将珠宝文玩作为RWA的底层资产。以下情况可直接否决:
知识产权类RWA
虽然目前在香港RWA项目中尚未见到成功案例,但知识产权并非不可探索的RWA底层资产。如果该智力成果确有较大商业价值,在监管规范明确后,可以尝试申请。
农业及农产品RWA
对于农业及农产品RWA项目,如果在符合科技伦理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科研价值和良好的商业价值,在监管规范明确后也可以尝试申请。
纯概念型RWA
需要明确的是,RWA不等同于众筹。对于纯概念型项目,通常会直接给出否决意见。
结语
对于"肉身"既不在大陆又不在香港的底层资产,是否可以在香港做RWA?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资产必须在特定地方才能申请香港RWA。从香港"国际化金融中心"的定位来看,底层资产的地理位置不应成为阻碍RWA的条件,真实、可信、合规、有投资价值才是关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