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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时间:2025年7月20日 17
虚拟货币平台涉赌案审理 程序争议引关注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嫌开设赌场案庭审纪实
昨夜梦回庭审,颇感有趣,不禁想记录下来。
特别声明:本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一、案件背景
某日,一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项目团队在国内一线城市进行路演时,突遭警方突袭。全体人员被押送至某五线城市看守所。
平台被指控涉嫌犯罪的原因是其中一个模块被当地公安认定为以虚拟货币为投注的赌博游戏。然而,该模块是否涉赌存在较大争议:
辩方认为,用户投入多少币,平台就立即返还相应数量的币到用户账户,这根本不存在亏损可能,怎么能说是赌博?
控方则坚持认为,既然认定为赌博游戏就是赌博游戏,你们不是已经承认了吗?(据说,最初做笔录时,所有人都遭受了不公正对待)
由于涉赌认定争议巨大,全体人员拒绝认罪。案件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两次开庭,所有人已被羁押一年多。终于等来了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
因被告人数众多,每次开庭都安排在法院最大的法庭。被告人、律师、法官、公诉人、法警加起来有三十多人,场面颇为壮观。
二、庭审实录
举证质证环节
第三次开庭时,律师们发现公诉人换了新面孔。
法官就位后宣布开庭,公诉人开始念稿。
念完后,辩护人问:"法官,公诉人怎么和前两次开庭不一样了?这是什么情况?"
法官愣了一下,回答:"哦,各位辩护人,我现在告诉你们,他们确实是我们这里的检察官。"
公诉人出示了将被告人所有虚拟货币变卖的人民币财物扣押清单。
辩护人质疑:"未经法院判决,不应处置当事人虚拟货币!这些币到底是不是涉案违法所得还没搞清楚,公安处置行为程序违法!"
法官问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说法有何意见,公诉人回答:"没有。"
法庭辩论环节
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对着起诉书读了两分钟就结束了。
接着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长约一小时。但在辩护人发言时,审判长和两边同事却有说有笑。辩护人忍不住提醒:"审判长,请认真听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可以吗?"审判长瞬间失去笑容,狠狠瞪了辩护人一眼。
法官问控辩双方是否需要新一轮辩护,公诉人立即回答不需要。法官随即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其他:老板的担当
开庭前一天会见时,得知上次开庭中午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些米饭。还好老板开庭时询问了此事,否则可能又会像第一次开庭那样没有午饭。
庭审中,有两名员工试图将责任推给老板,声称自己对此一无所知,认为老板构成犯罪但自己无罪。
由于被告人共用一个话筒,老板担心员工讲话法官听不清,尽管戴着手铐,仍双手帮员工举着话筒,让他们说话声音更大些。老板的眼神像看着孩子一样坦然。
这一幕令人心情复杂,展现了老板情绪稳定且有担当的一面。
三、判决结果
经过一年多等待,三次开庭后,终于等来一审宣判。
辩护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前与检察官沟通时,她表示老板可能判八九年,其他人五六年。但经过三次开庭的努力论证,虽然一审仍判决有罪,但所有人的刑期都比检察院求刑的减半甚至更低。
然而,辩护人认为这个结果仍然对被告人不公,决定上诉。
仔细研读判决书后发现,虽然洋洋洒洒写了几十页,但实质内容不多,大多是照抄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口供。更令人惊讶的是,判决书中出现了"本院认为,xx交易所提供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样的表述。然而,本案中交易所并不存在永续合约模块,各被告人口供和多次开庭中也从未提到过这一点。这可能是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无意中复制粘贴了其他案件的内容。
此外,本案具有明显的"远洋捕捞"和"趋利性执法"特征。当地公安在抓获当事人后立即转移并变卖了他们的虚拟货币。按理说,变卖的币应作为"违法所得"被没收,但法院判决书对于这些价值上千万的币是否为涉案财物、应如何定性只字未提,仅含糊地表示涉案款物已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二审应该会更加有趣。让我们拭目以待。
四、办案感悟
作为律师,我代理过大大小小上百个案子。但我始终认为,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没有小案。
如果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甚至被刑拘,任何一个家庭都会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如果被刑拘的当事人还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或需要上交巨额违法所得,整个家庭将同时面临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
刑法作为对人最严厉的惩罚,其诉讼流程应当严肃而严谨。这体现在:
侦查机关应合规办案取证,不应因"逐利性"而办案,不应以有罪推定的角度给当事人做笔录,更不应屈打成招。
检察院在审查证据并决定移送法院时,应负责任地审查是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给当事人定罪。不应因侦查机关已处置涉案财物就认定当事人有罪;不应因"本地涉赌案件判决都很重"就要求本案重判;不应因案件已逮捕就认为必须判刑,没有撤案或不起诉的可能。
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构罪的标准应当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不应考虑"既然检察官也认定被告人构罪,那就要判决有罪";"即便案子有争议,但如果判无罪不是打了兄弟单位的脸?";更不应考虑"如果判决无罪,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虽然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不同,但我认为有一点是相同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若当事人无罪,当还其清白;若当事人有罪,则需确保其受到公正的裁决。
然而,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却不禁想起之前一段颇具争议的言论,这让我感到无比遗憾。